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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帆船運動旅游管理暫行辦法》
為推動和規范我省帆船運動旅游發展,豐富人民群眾物質文化生活,根據國家和海南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帆船運動旅游系指利用規定船型的帆船(以下稱運動帆船)在我省限定海域內開展的休閑運動和旅游活動。
超出本辦法規定的限定海域的帆船比賽或其他休閑旅游(包括海釣)活動,依照國家和海南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運動帆船系指載客在12人以內的單體龍骨帆船。
第三條帆船運動旅游經營單位須向省海防與口岸辦公室備案,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并按照國家規定購買企業安全生產責任險。
(二)擁有1艘以上經檢驗合格取得識別號的運動帆船, 且已為帆船購買財產損害等相應保險。
(三)嚴格按照船舶檢驗部門核定的乘員定額搭載乘客,禁止超載行為。
(四)擁有具備合法資質的帆船駕駛員,且與其訂立勞動合同并購買相應社會保險及人身意外傷害險。
(五)應有健全的安全規章制度,包括帆船駕駛操作安全規范、帆船乘員須知、乘員落水緊急情況處理預案等。
(六)帆船運動旅游經營業務應當依托具有帆船靠泊、乘員上下艇必需的安全和服務條件的游艇碼頭開展。
(七)在海上風速超過6級或能見度小于1000米時,應停止相關海上經營活動并返航。帆船旅游經營者不得在夜間開展帆船運動旅游服務。
(八)對提供的運動帆船旅游服務,要明碼標價,明確服務內容和服務價格。
(九)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含油污水、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質。
第四條港口碼頭經營單位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具備完善的碼頭設施,以及游客上下船必需的候船區(廳)、廁所、售票處、停車場等服務配套設施。
(二)對帆船按照經營和非經營進行分類分區管理,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監控設備進行安全管理。
(三)具備完整的管理制度,包括日常經營管理、節假日高峰期管理、緊急情況處理預案等。
(四)嚴格碼頭人員出入管理,根據帆船乘員定額規定核準游客進入碼頭,避免無關人員進入碼頭。
(五)碼頭應具備船舶加油、污染物接收及轉運能力。
第五條運動帆船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應經具有法定資格的船檢機構檢驗后出具適航證書或合格報告,并取得由省文化廣電出版體育廳認可并委托的專業或行業協會發放的識別號。
(二)應采取定期檢查、航前檢查和定期維護保養等有效方式保持帆船及其設備處于適航狀態。
(三)每艘運動帆船應至少配備駕駛人員及安全人員各1名。配備符合安全規范的消防、通訊、軌跡定位、救生和應急燈等有關設備。
(四)運動帆船船舷前部顯著位置須張貼規范的船舶標識名稱及編號,在船體艙室顯著位置張貼乘員定額、海上求救電話、安全須知、緊急情況處理預案等規定。
第六條開展帆船運動旅游活動的駕駛人員須取得國家相關專業協會認可的資格證書,或經省文化廣電出版體育廳注冊認可的專業協會頒發的適任證書,或取得海事部門頒發的A2F級適任證書。
運動帆船駕駛人員出航時須保持良好工作狀態,禁止酒后駕駛。
第七條駕駛運動帆船應遵守國家關于船舶航行和停泊安全的有關規定,在省海防與口岸辦公室向社會公布的劃定海域內活動。
海域劃定由省海防與口岸辦公室商有關部門確定。
第八條鼓勵參加帆船運動旅游的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孕婦、明顯酒醉者、高血壓及有心臟病史者,三歲以下(或身高1米以下)兒童及70歲以上老人等不適宜人群不得乘坐運動帆船。
運動帆船航行期間船上所有乘員應規范穿著救生衣。
第九條已備案的企業名單由省文化廣電出版體育廳及省海防與口岸辦公室分別在門戶網站上對外公布。
第十條禁止個人開展或向社會提供有償帆船運動旅游服務。
第十一條堅持安全第一,服務至上。倡導行業自律,禁止低價惡性競爭。
第十二條鼓勵支持旅行社組織游客參加帆船運動旅游。
第十三條省海防與口岸辦公室應牽頭做好對帆船運動旅游企業的服務和備案管理,完善事中、事后監管;省文化廣電出版體育廳依據自身職責做好對帆船運動旅游市場的監管;省旅游發展委員會依據自身職責做好對旅行社和導游組織參與帆船運動旅游活動的管理。
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并由省海防與口岸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列入失信企業(個人)名錄予以公開曝光。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省文化廣電出版體育廳、省旅游發展委員會和省海防與口岸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18年 8月1日起試行。